中華民國83年11月22日教育部台(83)社六二九四八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第778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原名稱:國立國父紀念館陽明山中山樓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第78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國立臺灣圖書館第809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國立臺灣圖書館第844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加強陽明山中山樓 以下簡稱中山樓場地及設備之使用管理,以提供使用單位良好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政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機關團體、公司、法人或各級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中山樓場地。
三、使用中山樓場地以文化堂、一樓會議廳、三樓大餐廳、配菜間等為限。使用時間如下:
- 配菜間:上午8時30分至晚上10時 。
- 一樓文化堂、會議廳 、三樓大餐廳:
- 上午8:30至12:30。
- 下午1:30至5:30。
- 晚間6:00至10:00。
- 前款情形,申請使用同日同一場地接連二場以上者,得不分段連續使用。
四、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函送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申請程序:
- 場地使用申請表(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二):由申請單位據實填寫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印信,如申請單位為機關(學校)應加蓋機關(學校)印信。
- 企劃書:
- 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場地、流程及活動內容。
- 應敘明場地布置流程、撤場流程及清潔維護計畫。
- 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附立案登記證明影本 。但機關(學校)者免。
五、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使用時間相同,或部分時間重疊足以相互影響活動之進行時,其優先使用權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 本所自行使用。
- 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政策、宣導政令使用。
- 申請書郵寄送達先後順序。
六、本所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經評估使用情況及活動性質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七、申請單位應於本所同意申請且收到通知起三日內繳交保證金,十四日內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者,本所得逕予取消場地使用權,不另行通知。
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傳相關活動或社教團體辦理相關活動,或經本所專案核准者,場地使用費得享優惠。
八、申請單位若中途無故取消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予返還;若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得敘明理由函送本所,經同意始得返還繳交之各項費用(包括保證金 )。但已發生權責之費用(包括保證金),則依實扣除之。
九、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有下列情事,本所除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令處理或立即令其中止使用外,並應沒收所繳場地保證金及得停止其爾後場地使用申請權利:
- 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者。
- 申請單位轉讓場地場次與第三人使用者。
- 有破壞場地之清潔、安全或秩序等,其情節嚴重者。
- 有損壞建築設備或致人身危險,其情節嚴重者。
- 有從事違法情事者。
- 有妨害公序良俗者。
- 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逾一個月以上尚未清償者。
- 假借中山樓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公開資訊傳播者。
十、本所為確保場地維護及活動品質,得於申請使用日前,視活動內容 擇期召開場地使用協調會 ,申請單位應協調活動相關人員配合與會。
十一、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若有損壞場地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與本所承辦人員聯絡相關場地使用事宜,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場地勘查時,應會同本所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辦理,至多以三次為限。。
-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五日前將立牌、旗幟、海報或宣傳標語等送達本所備查,非經同意不得釘掛、膠黏或張貼各式物品於中山樓內外牆壁、樑柱、玻璃、地面、門窗、天花板等處所。。
十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之責。。
- 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如有逾時將依逾時收費標準計費。。
- 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要求及維持場地之清潔、安全及秩序等,若因申請單位使用場地之緣故,致環保、衛生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法令開單告發時,申請單位應負依相關法令懲處之責法令懲處之責(如繳罰鍰等如繳罰鍰等)。
- 攜進本所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運離,若有遺失或毀損,本所概不負責。
- 中山樓各場地內原有設備及傢俱之配置若因活動需要需有所變動,應於活動前徵得本所同意。
- 場地使用完畢後,除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各項借用設備點還予本所人員,亦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及垃圾清運,並回復場地原狀。
- 如需使用中山樓場地現有燈光,應洽本所管理人員協助,不得自行啟用;如有加裝強光照明、錄音錄影或其他電氣設備之需要,應先經本所同意且依指示裝設,並自備發電機設備,以維護場地安全。
十三、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依「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明細表」(詳見附表三)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且所繳場地使用費用應外加百分之五營業稅。。
十四、申請單位應繳交場地保證金 每日新臺幣一萬元整,不足一日以一日計;若使用完畢後且無費用扣除事項得檢據無息發還。
十五、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保證金,遇有下列情形者,本所得逕為適當處理,其費用得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向申請單位追償之:
- 因申請單位使用造成場地、傢俱、擺飾、字畫及其設備器材之損壞。
- 因申請單位使用所致之污物、垃圾、廢棄物或非屬場地內原有物品,未於使用後負責清運完畢或回復場地原狀。
- 申請單位逾時使用場地。
-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致應負相關法令責任或懲處者(如違規罰鍰等)。
十六、因故取消中山樓場地使用,申請單位須以書面申請取消,其保證金概不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 費用,依以下方式辦理:
- 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一個月前送達時,退還三分之二場地使用費用。
- 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七日前 。但未滿一個月送達時,退還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用。
- 取消申請送達之日距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不足七日 時,已繳交之場地使用 費用概不退還。
十七、場地使用日經本所同意後,若遇本所主辦活動需優先使用時,得於場地使用日之十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包括(保證金)得保留或無息退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
申請單位如因故需改期使用應於原同意申請場地使用日十五日前向本所提出書面改期申請,經本所同意後始可改期。其改期次數以一次為限,且改期後之場地使用日與原同意申請場地使用日間隔應為一年內。
經本所同意改期使用後,申請單位依原申請使用場次有溢繳費用情形者,其溢繳費用依實際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十九、申請單位應確實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使用場地,並落實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
二十、租借中山樓場地之廠商,得經本所專案核准享有文創商品優惠。
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別 |
場次別 |
收費標準(元) |
逾時使用(時) |
1樓
文化堂 |
上午場次08:30-12:30 |
20,000元 |
5,000元 |
下午場次13:30-17:30 |
20,000元 |
晚間場次18:00-22:00 |
20,000元 |
1樓
會議廳 |
上午場次08:30-12:30 |
5,000元 |
1,250元 |
下午場次13:30-17:30 |
5,000元 |
晚間場次18:00-22:00 |
5,000元 |
3樓
大餐廳 |
上午場次08:30-12:30 |
20,000元 |
5,000元 |
下午場次13:30-17:30 |
20,000元 |
晚間場次18:00-22:00 |
20,000元 |
3樓配菜間 |
全天08:30-22:00 |
10,000元 |
- |
全樓 |
主活動 08:30-22:00 |
140,000元 |
依使用廳室收費 |
全樓 |
場布、彩排、撤場 08:30-17:30 |
80,000元 |
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相關規定:
1.本表收費標準未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場地使用費用應另行外加營業稅。
2.應於申請同意後並通知起三日內繳交場地保證金(每日以一萬元整計) ,十四日內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者,本所得逕予取消場地使用權,不另行通知。
3.綵排、場布、撤場以該場次無其他使用單位為原則,綵排、場布、撤場 場次限於上午時段及下午時段(8:30-17:30)。
4.逾時使用以文化堂每小時5,000元,會議廳每小時1,250元,大餐廳每小時5,000元計算;其逾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論。
5.全樓租借(暫停參觀導覽)使用場地為:1樓文化堂、會議廳、3樓大餐廳、配菜間、1樓圓廳、1樓正門外、及核准公共區域。
廠商注意事項
十一、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若有損壞場地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與本所承辦人員聯絡相關場地使用事宜,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場地勘查時,應會同本所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辦理,至多以三次為限。
-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五日前將立牌、旗幟、海報或宣傳標語等送達本所備查,非經同意不得釘掛、膠黏或張貼各式物品於中山樓內外牆壁、樑柱、玻璃、地面、門窗、天花板等處所。
十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之責。
- 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如有逾時將依逾時收費標準計費
- 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要求及維持場地之清潔、安全及秩序等,若因申請單位使用場地之緣故,致環保、衛生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法令開單告發時,申請單位應負依相關法令懲處之責(如繳罰鍰等)。
- 攜進本所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運離,若有遺失或毀損,本所概不負責。
- 中山樓各場地內原有設備及傢俱之配置若因活動需要需有所變動,應於活動前徵得本所同意。
- 場地使用完畢後,除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各項借用設備點還予本所人員,亦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及垃圾清運,並回復場地原狀。
- 中山樓場地提供現有燈光照明,如有加裝強光照明、錄音錄影或其他電氣設備之需要,應先經本所同意且依指示裝設,並自備發電機設備,以維護場地安全。
場地租借清潔部分注意事項
1.租用單位
- 為維護本樓四周整潔衛生嚴禁吸菸、嚼檳榔、口香糖及走動飲用食物。
- 宴會喝酒精飲料,請節制勿過量以免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嘔吐,造成髒亂。
- 停車場離場前,請恢復場地之清潔,必經本樓相關人員會同主辦人員檢查確認後方可離開。
- 樓內上下樓梯請勿奔跑,以免造成跌倒受傷事宜。
- 使用後之場所清潔整理完畢,並經本樓相關人員同主辦單位人員檢查確認後方可離開。
- 主辦單位所有之各種設備器材、物品等,請自行派員看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 其他未盡事宜或臨時產生之狀況,應經雙方負責人洽商同意後辦理之。
2. 外燴廠商
- 本樓內之桌椅及其他設備,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搬動。
- 有關場地佈置、桌椅之搬運及使用場地於會前會後之清潔善後工作,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或逕洽本樓清潔外包廠商派駐本樓之清潔班代勞,補貼勞務報酬請直接洽商。
- 如需搬動桌椅,請將桌椅抬起後搬動;嚴禁在地面拖行,造成地板刮傷損壞。
- 使用桌子時,桌面應作好隔離保護,避免桌面受損;如有造成桌面受損,概由主辦單位負責。
- 碗盤器具進出本樓時,請做好防護設施,壁面油漬及汙水滴入地毯上,如有造成地毯受損,主辦單位應負賠償損害之責。
- 三樓用餐時,請保持大餐廳內地面乾淨,如地面有水漬及油湯,請立即處理乾淨,以免與會人員與工作人員滑倒受傷。
- 使用後之碗盤請勿在樓內清洗。
- 散會之飲料瓶、酒瓶、廚餘、餐盒、紙箱、旗幟、花架、花籃及垃圾等廢棄物,請使用單位自行帶離。
3.燈光音響廠商
- 本樓會場內外各處佈置,絕對禁止使用鐵釘或強力膠等物品,以確保設備不受損壞。
- 佈置無需鋸木等請至室外鋸,以免木屑散落四處。
4.以上各項規定請確實遵守,如造成樓內設備及財物受損,人員受傷,概由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